载垣、端华、肃顺,朋比为奸,专擅跋扈,种种情形,均经明降谕旨,示知中外。
至载垣、端华、肃顺于七月十七日皇考升遐,即以赞襄政务王大臣自居,实则我皇考弥留之际但面谕载垣等,立朕为皇太子,并无令其赞襄政务之谕。载垣等乃造作赞襄名目,诸事并不请旨,擅自主张;即两宫皇太后面谕之事,亦敢违阻不行。
御史董元醇条奏皇太后垂帘等事宜,载垣等非独擅改谕旨,并于召对时,有伊等系赞襄朕躬、不能听命于皇太后,伊等请皇太后看折亦系多余之语!当面咆哮,目无君上情形,不一而足。且每言亲王等不可召见,意存离间。此载垣、端华、肃顺之罪状也。
肃顺擅坐御位,于进内廷当差时,出入自由,目无法纪;擅用行宫内御用器物,于传取应用物件,抗违不遵;并自请分见两宫皇太后,于召对时,词气之间,互有抑扬,意在构衅。此又肃顺之罪状也。
一切罪状,均经母后皇太后、圣母皇太后面谕议政王、军机大臣,逐款开列,传知会议王、大臣等知悉。
兹据该王、大臣等按律拟罪,请将载垣、端华、肃顺,凌迟处死。
当即召见议政王奕,军机大臣、户部左侍郎文祥,右侍郎宝鋆,鸿胪寺少卿曹毓英,惠亲王,亲王奕,醇郡王奕,钟郡王奕,孚郡王奕,睿亲王仁寿,大学士贾桢、周祖培,刑部尚书绵森,面询以载垣等罪名,有无一线可原。
据该王、大臣等佥称,载垣、端华、肃顺跋扈不臣,均属罪大恶极,于国法无可宽宥,并无异词。朕念载垣等均属宗支,遽以身罹重罪,悉应弃市,能无泪下?惟载垣等前后一切专擅跋扈情形,实属谋危社稷,是皆列祖列宗之罪人,非独欺凌朕躬为有罪也。
在载垣等未尝不自恃为顾命大臣,纵使作恶多端,定邀宽宥。岂知赞襄政务,皇考并无此谕,若不重治其罪,何以仰付皇考付托之重?亦何以饬法纪而示万世?即照该王、大臣等所拟,均即凌迟处死,实属情真罪当。惟国家本有议亲议贵之条,尚可量从末等。姑于万无可贷之中,免其肆市。
载垣、端华,均著加恩赐令自尽,即派肃亲王华丰、刑部尚书绵森,迅即前往宗人府,空室传旨,令其自尽。此为国体起见,非朕之有私于载垣、端华也。
至肃顺之悖逆狂谬,较载垣等尤甚,极应凌迟处死,以伸国法而快人心。惟朕心究有所未忍。肃顺著加恩改为斩立决,即派睿亲王仁寿、刑部右侍郎载龄,前往监视行刑,以为大逆不道者戒。
至景寿身为国戚,缄默不言,穆荫、匡源、杜翰、焦佑瀛与载垣等窃夺政柄,不能力争,均属辜恩溺职。穆荫在军机大臣上行走最久,班次在前,情节尤重。该王、大臣等拟请将景寿、穆荫、匡源、杜翰、焦佑瀛革职,发往新疆效力赎罪,均属咎有应得。
惟以载垣等凶焰方张,受其钳制,均有难与争衡之势,其不能振作,尚有可原。御前大臣景寿,著即革职,加恩仍留公爵并额驸品级,免其发遣;兵部尚书穆荫,著即革职,加恩改为发往军台效力赎罪。吏部左侍郎匡源、署礼部右侍郎杜翰、太仆寺卿焦佑瀛,均著即行革职,加恩免其发遣。钦此。
这道谕旨,实际上将八大臣分别主从:载垣等3人是首恶集团人犯,景寿等5人是协从犯罪。罪状因之分成两部分:第一部分是首恶3人集团共同犯罪的罪行,就是第一至第三条假传圣旨、擅自主张、反对垂帘,尤其是第三条最为严重。罪状的第二部分是专门针对肃顺的,都是欲加之罪,意在置之于死地。
御史钟佩贤上书,请求将载垣等伪造擅改的谕旨,尽行销毁。